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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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懷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5271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懷恩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杜懷恩被訴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1條、第21
6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等罪嫌,惟其於民國
106年5月14日發生車禍,經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治療,確認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腦內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合併腦腫等傷害,經治療後,仍因顱內出血致四肢肢體癱瘓,需住院復健、治療,且生活無法自理等情,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福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查(見本院訴緝卷第39頁、第41頁至第57頁)。事發後被告持續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下稱桃園榮總)門診治療,其於最近一次門診治療時,可理解簡單問題及以簡單句子回答問題,但對於較複雜的問題無法確定是否可理解等情,有桃園榮總108年6月11日北總桃醫字第1080001189號函可查(見本院107訴緝3卷第
133頁至第135頁)。又經本院函請員警查訪,被告目前需要復健,意識不清,因車禍而認知能力受傷,理解能力有限,簡單例如「要不要尿尿」、「要不要吃飯」等可聽懂,但無法理解「冷、熱」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在案(見本院10
7訴緝3卷第127頁、第139頁)。綜上,足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依前揭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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