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衣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衣閒於民國107年5月20日上午7時
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苗栗縣○○鎮○○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苗栗縣○○鎮○○街與功明街五岔路口時,欲左轉博愛街時,本應注意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應注意須待方向燈顯示方向燈光方跨越轉彎線左轉,且應充分注意對向直行駛入之車輛並讓其先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待顯示方向燈光即行跨越轉彎線提前左轉彎,又未充分注意對向直行駛入之車輛並讓其先行,適有告訴人 蘇琦媛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功明街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揭五岔路口,等號誌後起步欲沿龍山路1段由南往北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腦震盪、四肢多處擦挫傷等身體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於108年6月10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向本院提出書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