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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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台北市松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送達代收人 王朝福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影本二件附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