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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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鄭勝朋 相對人 郭雅惠 即禾鍋物火鍋店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雲林縣政府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伍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7月3日經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依該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5月新臺幣(下同)8,475元、6月4,200元工資,惟相對人僅給付6月工資4,200元,相對人尚有5月8,475元之積欠薪資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雲林縣政府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雲林縣勞動暨人力資源發展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8年7月3日調解成立在案,成立內容第一項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5月8,475元、6月4,200元工資總計新台幣12,675元整,勞方表示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又相對人依調解內容僅給付部分薪資,尚有8,475元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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