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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