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原上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01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