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三、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2│巨市企業有限公司王│台灣銀行世貿中心分│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伍仟伍佰元│AE0八五二九四││││以立│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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