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元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中山分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玖仟捌佰伍拾元│JC四一八五三七││││限公司│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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