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九十二年五月十六│ 陸萬 元│JM0000000│││限公司甲○○│分行│日│││└──┴─────────┴────────┴────────┴─────┴─────────┘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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