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榮達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收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於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查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經本院發布通緝後,直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前為警緝獲到案,是被告逃亡時間長達七年,且迄未賠償各詐欺被害人,及受害被害人之人數甚多、被害金額甚鉅,堪認被告仍有逃避被害人賠償而繼續逃亡之可能。綜上,足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