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詐欺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依法減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等可稽外,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70號判決書、96年度聲減字第4829號裁定書、被告之在監紀錄表等資料可資佐證,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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