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姿岑 上列上訴人劉姿岑與被上訴人 黃仁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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