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09號聲請人 林佳兒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相對人 盧珍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㈠案由欄中關於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記載,應更正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㈡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2行中關於連勝街47之11「樓」3樓之2,應更正為連勝街47之11「號」3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魏俊明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