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3號聲請人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是如依本件本票票面約定自發票日起計息,請陳明臺灣銀行現行基本放款利率,並提出相關證明暨更正本件所請。
三、請提出相對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