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37號原告陳○貞被告石○生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石○生被訴竊佔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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