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凱華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7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凱華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凱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
1年5月1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之罪,復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因另案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101年7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是本案即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