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宛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7月1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宛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7月1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