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宛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7月1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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