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 王永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
王羣元 王宇凡 江菊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 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