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黃雅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