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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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364號原告旭鴻染整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良旭 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邱惠瑜
唐和鉅 劉秋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良旭為原告旭鴻染整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原告之代表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由 吳天銘 變更為張良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磨佳瑄

歷審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 簡 字第 364 號裁定(113.01.29)[撤回]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 簡 字第 364 號裁定(113.12.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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