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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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7號原告 胡連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狀載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113年申字第22號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1條、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
㈡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㈢陳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㈣經申訴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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