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減刑後之刑期已逾六月,自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聲請意旨併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一節,顯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