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248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四八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萬元之聯邦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為擔保,請求撤銷假扣押,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24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有使用上開擔保金之需,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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