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 柯尚志 被告 廖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0元」、「尚應補繳10,570元」及「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57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尚應補繳6,880元」及「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8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資念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