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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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07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0月28日確定,並於99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車牌0面,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在卷,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