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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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登會館有限公司即阿薩姆酒店事業有限公司、乙○○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