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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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宥昌能源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對於被告丙○○、乙○○、維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