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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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臺南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077元(計算式:美金21102.84×32.985(匯率)=新臺幣69607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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