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家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家駒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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