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龔子峯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 律師
陳瑋博 律師被告 粘金鏗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桂枝 被告 曾泰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粘金鏗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4年9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黃傅偉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