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27號原告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李玟潔 律師被告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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