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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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