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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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88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張宇君 被告 蘇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係在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而被告係居住於桃園市○○區○○路二段地址(詳卷),此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訪屬實,有該分局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德警分刑字第○○○○○○○○○○號函及檢附查訪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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