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9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