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 魏陳秀芳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於書狀內表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6
5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3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回復原狀,惟未釋明其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僅稱本件應依法迴避之法官,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參與審理本件案內迴避一案,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規定,枉法裁判,又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等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