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陳明翎 被告 何東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089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陳勇松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