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9號原告逸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榮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空軍指揮作戰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空軍指揮作戰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466元,應繳
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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