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璋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璋前犯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