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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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