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杜宓綺 (原名: 杜淑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杜宓綺(原名:杜淑芳)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