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廖軍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計算之利息,並■片語■(清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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