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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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332號債權人詹升華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許績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金門現金湖鎮,居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民事聲請狀可參,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