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霜潔附表┌─┬─────┬───┬─────┬─────┬─────┬──────────┐│編│債權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利息計算方│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日│式││├─┼─────┼───┼─────┼─────┼─────┼──────────┤│1│1,963,846│3.665%│97年4月11│97年5月12│自上開利息│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起│││││日│日│起算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按上開利率│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370,861│3.97%│97年5月11│97年6月12│自上開利息│自上開違約金起算日起│││││日│日│起算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按上開利率│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