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31號
原 告 温葉秀蘭
訴訟代理人 温郡英
王建元 律師
被 告 温怡婷
兼法定代理 官和群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