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31號
原   告  温葉秀蘭
訴訟代理人  温郡英
       王建元 律師
被   告  温怡婷
兼法定代理 官和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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