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3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樂敬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陸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柒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合計3,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