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吳冠輝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
被 告 黃東泰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上列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2月2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號(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民事事件判決業已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函1紙在卷可稽,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
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