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3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21日至134年9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9月20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52萬元②37萬元③13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間分別自①94年9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3日止②94年9月23日起至101年9月23日止③94年9月23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5年12月23日②95年12月22日③95年12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08,9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150│建│││1787│86/10000│甲○○│└──┴───┴────┴───┴───┴────┴─┴──┴──┴────┴─────┴────┘┌─────────────────────────────────────────────────────┐│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385│花蓮市○道○○○段│住家用、│8層72.16│72.16│陽台│13.82│平方公尺│全部│甲○○││││路89巷18號│150地號│鋼筋混凝│││花台│2.31│││││││8樓之1號││土造10層│││││││││││││樓││││││││└──┴───┴─────┴────┴────┴─────┴───┴───┴───┴────┴───┴───┘共同使用部分:民勤段1411建號,持分7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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