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超竑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江陵國際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世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
余瑞陞 律師 林靜歆 律師 陳姿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陵國際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訴之聲明第2項聲明之金額繳納部分裁判費,惟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10樓、108-3號10樓、108-4號10樓房屋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6,414元(計算式:上開房屋屋頂平台鑑定修復費用2,383,564元+原證6工程預估報價單之油漆工程費632,850元=3,01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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