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