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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