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債權人遠雄未來城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伸 債務人 林雅涵 債務人 周品文
一、債務人林雅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品文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涵、周品文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債權人補正該建物謄本顯示該建物為林雅涵一人單獨所有,其就債務人周品文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應駁回其對周品文部分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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